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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综合工时制怎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怎么计算每月加班时间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0-10 22:46:21 编辑:何必招聘 手机版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怎么计算每月加班时间

既然你们公司实行以季度为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你们的加班时间计算方式应为:(365-104-11)*8/4=500小时,也就是说你公司员工每个季度工作时间超过500小时外都应计算为加班。 周六、周日工作不再依加班时间统计,仅以工作时间统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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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工时制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综合工时制国家具体规定是,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综合工时制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3,综合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制度

4,综合工时制是如何规定的

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实践中常见延长工作时间的形式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职工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超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记录;以规章制度方式减少考勤记录,达到延长工作时间目的。

5,综合工时计算方法

正常工作是8小时每天,如果超出的就按1.5倍加班费来算,如果是某一天加12个小时也是按照1.5倍来计算,综合工时比较灵活,按照规定来说,只要公司安排你上满166.6就可以,可以不安排你加班。计算方法就是当月工资除以当月的标准工时乘以1.5再乘以加班小时数,以你说的1000为例:1000/166.6*1.5*12=108.04元。
例如:张xx,4月工资1500元 4月(30天)缺勤4天 缺勤小时数:4天/30*21.75*8=11.60小时 缺勤工资:1500/21.75/8*11.6=100元综合工时月累计不能超过21.75*8=174小时,每小时工资1500元/174小时=8.62元

6,综合工时制是怎么规定的

综合工时制分月度、季度和年度三类,企业申请的以季度综合工时制居多。在实践中,一般要按照日历来算,抛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数一数应该上班几天乘以每天8小时就是本月的标准工时。举个例子,比如2012年9月份,双休日8天,法定节假日1天,标准工时为(30-8-1)天*8小时=168小时。如果是季度的综合工时,可以将这三个月的标准工时合计起来统算。一个周期内无法调休的支付加班费。如果是年度工时,则是166.67小时。以月度为周期计算的工时制度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166.64小时/月。若当月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扩展资料: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

7,我想请问一下 上班时间综合工时制到底是怎么算的 问

一般工作时间是不包括吃饭时间的。另外,《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上班时间为26天制,就是讲你全年上班天数为312天,全年要上班312天才能领足全年的工资,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只有53天,如果你节假日和平时休息的天数超过了53天就要扣工资,节假日是否要扣工时补节假日的班,要看你平时休息时间有没有超出,如果全年休息的天数超过了53天就要补。按你所税的时间已经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责令你单位减少劳动时间,超出规定的时间进行补发工资。

8,综合工时制

1.实行综合工时制特点: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公司只需支付平时工资的150%,无论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按平时工资的300%支付.所以你公司节假日工资支付不足,应当按300%而不是150%支付.2.程序瑕疵.如果你的合同约定是综合工时制的记件,在没有与员工或员工代表或全体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变更为记时并提高生产定额,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9,综合工时制如何制定月上班时数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相关规定,我国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  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你单位审批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吗?如果是以年以周期的综合计时,你总工作时间已经超过审批的工时,超过的时间应计为加班加点时间,应结算加班费。其中如果有法定假日上班的,应以节假日的加班费计发方式结算

10,审批综合时工时制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上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部分值班人员(包括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的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餐饮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用人单位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  (五)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一)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以上(含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在市内四区的境外企业驻连办事机构及外省市驻连办事机构、在市内四区施工的境外和外省、市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以及驻连部队所属企业;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在本市有重大影响并应当由市级审批的。  第六条 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范围以外,在本辖区生产经营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和在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下的用人单位,以及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区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指定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或有管辖争议的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严格审批。  第十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采取劳务派遣用工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12个月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书;  (六)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意见;  (七)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规定的,即时受理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用人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将《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受理;  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用人单位可当场更正。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时,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重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劳动生产环境和特点以及劳动强度,审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考勤记录,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并将《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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